中 共 苏 州 大 学 委 员 会
苏大委[2002] 56号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与老干部定期交流制度的有关规定》等离退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党委、党工委,各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离退休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现将经常委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建立和完善与老干部定期交流制度的有关规定》等离退休工作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
1、《关于建立和完善与老干部定期交流制度的有关规定》
2、《关于离退休人员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的有关规定》
3、《关于进一步完善老干部阅文制度的有关规定》
4、《关于走访慰问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
5、《关于组织离退休人员参观游览的有关规定》
中共www.优德88.cpm 委员会
苏 州 大 学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与老干部定期交流的有关规定
为使离退休干部了解、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形势,了解学校的发展动态,更好地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献计献策,学校决定建立和完善与老干部定期交流的制度。
1、定期交流的主要形式:离退休干部情况通报会,离退休干部座谈会。通报会一般于每学期初举行,座谈会一般于年中召开。
2、定期交流的主要内容:传达重要文件,介绍学校改革发展动态,通报新学期工作要点,就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工作,广泛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3、通报会、座谈会一般由分管校领导主持,校领导、老干部工作委员会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4、召开通报会、座谈会的时间,由离退休工作处(部)会同党委办公室根据分管校领导工作日程确定。
5、参加通报会的人员主要为全体离休干部和副处级以上退休干部。参加座谈会的人员由职能部门根据会议内容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6、各院(部)、部门可参照此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关于离退休人员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的有关规定
建立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制度,是加强离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切实从政治上关心离退休人员,使广大离退休离退休人员“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对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由离退休人员所在党委或党工委,根据学校《党政工作要点》和离退休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计划,组织落实。
2、考虑到离退休离退休人员居住分散,部分离退休人员年事已高,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学习原则上以自学为主。
3、离退休人员的集中学习,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的主要形式是:听辅导报告,看录像,小组讨论,大会交流,也可结合春秋两季游览组织参观、考察。
4、离退休党支部要认真贯彻、执行苏大委组[1999]第64号文《关于加强离退休党支部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支部对离退休人员思想政治上的引导作用,离退休人员与在职领导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离退休人员服务和解决实际问题中的协调作用。
5、离退休人员所在的党委或党工委,要尽力为广大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提供条件,做好服务。
关于进一步完善老干部阅文制度的有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老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的政策精神,学校决定进一步完善老干部阅文制度。
1、老干部阅文由党办机要室根据有关规定,提供服务。
2、为严格遵守文件的管理和保密制度,文件一般不外借。
3、阅文时间:每周二、四、五下午2:30--5:00。
4、阅文地点:校本部钟楼106室。
关于走访慰问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
为保证走访慰问离退休人员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1、学校对离退休人员的走访慰问工作实行校、院(部)部门两级管理。
2、走访慰问的主要对象:生病住院的离退休人员、孤老、特困老人、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及高龄老人;原校领导、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
3、探望生病住院的离退休人员:厅局级干部、教授由离退休工作部(处)陪同分管校领导慰问;其他离退休人员生病住院期间由离退休工作部(处)会同院(部)、部门进行慰问。
4、春节慰问:对担任过原校级领导职务的离退休干部由有关职能部门领导陪同校党政领导进行慰问;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由离退休工作部(处)负责人组织慰问;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特困老人、孤老由离退休工作部(处)会同院(部)、部门组织慰问。
5、老年节由校党政领导以祝寿的形式,对离退休人员中70、80、90岁及90岁以上年龄的离退休人员进行慰问。其他离退休人员的慰问,由离退休工作部(处)会同院(部)、部门进行。
6、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居住在外地的高龄、体弱、患病的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工作部(处)每年视情况进行慰问。
关于组织离退休人员参观游览的有关规定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退休人员政治上的关心,使他们了解国家建设、发展情况,拓宽视野,陶冶情操,根据有关政策精神与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根据“就近就地”的政策精神和“安全第一”的原则,组织离退休人员参观、游览一般以当天往返为宜。
2、离退休人员参观、游览活动一般安排在每年春、秋两季进行。
3、离休干部的参观游览活动主要由离退休工作部(处)组织;退休人员的参观游览活动由各院(部)、部门组织。
4、参观游览活动要充分考虑到离退休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凡年事较高,行动不便,患有较严重的心脏病、高血压症人员,组织者要尽可能劝阻其不要参加,以防发生意外。